以下列举的是美国签证的种类及其相应的介绍:
A-1 大使、公使、职业外交官以及他们的家属;
A-2 其他外国政府官员或雇员,以及他们的家属;
A-3 A-1及A-2非移民签证外国人的侍从、或私人雇佣的人员;
B-1 商务人员(3个月-5年);
B-2 旅游观光人员(3个月-5年);
C-1 过境的外国人;
C-1D 机组乘务人员及组合过境人员;
C-2 过境的联合国总部的外国人;
C-3 过境的外国政府官员,以及他们的家属、侍从或私人雇佣的人员;
C-4 无签证过境人员;
D-1 船员或飞行人员(随原来搭乘的轮船或飞机离境者);
D-2 船员或飞行人员(不随原来搭乘的轮船或飞机离境者);E-1 条约商人、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E-2 条约投资人、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F-1 一般学生;
F-2 一般学生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G-1 受美国政府承认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的主要代表以及他们的部属及家属;
G-2 其他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的代表,以及他们的家属;
G-3 不受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及非会员国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代表、家属;
G-4 在国际机构服务的官员或受雇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属;
G-5 G-1、G-2、G-3、G-4人士的侍从、私人雇佣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属;
H-1B 具有专业技术及能力的工作人员及模特;
H-2A 提供短期农业劳务的人员;
H-2B 提供短期工作的技工或非技工;
H-3 受训人员;
H-4 H-1、H-2、H-3人员的家属;
I 新闻工作人员,其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
J-1 交换访客;
J-2 J-1的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
K-1 美国公民的未婚夫(妻);
K-2 美国公民的未婚夫(妻)的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K-4 K-3持有人的孩子;
L-1 跨国公司经理人;
L-1B 跨国公司调派的专业技术人员;
L-2 L-1的家属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M-1 职业学校的学生或假期生;
M-2 M-1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N 特殊移民的配偶,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O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运动方面有特殊成就,来美寻求其继续工作,配偶,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同行;
P 运动家、艺术家、演艺人员在美国团体交换计划下,配偶,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同行;
Q 国际文化交流人员;
R 神职人员;
T 严重偷渡人口犯罪下的受害人签证;
U 某些犯罪受害人签证;
V 在2000年12月21日前提交了移民申请并等了三年以上的绿卡居民配偶的签证;
NATO-1至NATO-7 北大西洋公约驻在美国境内的外国人及有关人员。
(编辑: Sadie, Ela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