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办学项目的建立与实施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目前,主要的法律、法规文件和相关政策、规章等包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hinese-Foreign Cooperation in Running Schools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复核工作的通知
合作办学项目的建立与实施首先需要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批准程序如下:
(一)实施主体:省教育厅
(二)职能处室:外事处/相关部门
(三)许可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四)许可条件:
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是境内教育机构与境外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2、境内教育机构必须是在本省具有法人资格且国家允许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学校;
3、境外教育机构必须是在所在国或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正规教育的学校或培训组织;
4、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与境外教育机构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在已设专业或相近专业中开展学历教育;
5、高级中等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举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或非学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其内容与层次应与省教育机构一致或接近;
6、应具有明确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完整的教学计划。
(五)许可数量:没有数量限制。
(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需要由境内教育机构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2)合作协议: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合作内容与期限,各方投资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
(3)境外教育机构的办学资质证明文件,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址、学校性质(公立、私立)、办学层次(大学、大专、预科、语言学校等),学校可颁发何类效力的学历/学位证书,所在国或地区教育主管部门或其承认、授权的权威机构对学历/学位证书认可情况;
(4)有资产、资金投入的,须提交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证明;
(5)境内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6)申请举办颁发境外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还应提交:
①可行性论证报告:举办该合作办学活动并授予境外学位的必要性、可行性与项目背景,对境外学位的专业方面的介绍;
②合作项目计划书:项目目标;教学行政及管理;生源、招生规模和招生办法;课程设置;师资;资金来源、预算表。
(七)许可收费:无
(八)许可程序:申请人向省教育厅提交申请,承办处室按规定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并提出咨询和审批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签。批准(不批准)后,通知申请人取件。
(九)许可时限: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