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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荷兰出租车撞到的竟负全责

  莱顿城闻名于世,得益于其同名大学———莱顿大学。莱顿大学始建于1575年,是荷兰最古老的学府,其国际法学和汉学久负盛名,迄今为止,荷兰王室成员仍保有在莱顿大学法学院接受教育之传统。

  莱顿位于荷兰西部,人口约十万之众,与海相接,运河交叉全城,两岸多门脸狭窄的三层小居,据说多为17世纪黄金时期所建,古色古香。莱顿城小,地势平坦,居民又崇尚运动,故此自行车是其城内最佳的交通工具。

  初到莱顿,我的导师Polark教授就建议我一定要购买一辆自行车,我从自行车王国来,对此自然甚为赞同。不过,一到车行打听行情,不免大吃一惊,一者为自行车种类之繁多和设计之人性,再者感慨新车价格之昂贵。

  荷兰的自行车设计非常注重安全,同时采用手刹和脚刹两种制动装置,此外配备有前后车灯,夜间骑车必须保证车灯闪亮照明,否则会被处以10欧元的罚款。售车时,好心的老板就慎重叮嘱我一定切记,我当然也就不敢怠慢。晚上从图书馆骑车回宿舍,在莱顿的校园小径上,常常会远远就看见运河两岸迤逦宛转的自行车车灯,橘红色的微微灯光,浪漫而温暖。车灯照明的能量来源绝对清洁,完全依靠骑车人的动力转换而来,并不配备干电池。荷兰的石油能源丰富,壳牌为国际驰名商标,不过从其自行车之设计细节,却不得不感慨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

  有两种特别设计的自行车,我至今仍印象深刻。在莱顿的街头,你可能会不时见到一位年轻的妈妈骑着一辆“母子自行车”,车前是两三个小孩在自由嬉戏,不时和妈妈相对会心大笑。这让我想起在山东曲阜游览时乘坐的仿战国马车,不过现在你在北京的街头看到的就只是孩子被孤单放在座位后的情景了。有时,你可能会被一种卧式自行车超越,速度惊人,你或许会惊诧,因为这是专门为失去手臂的残疾人所设计的。在这些特殊的设计中,处处透露出对人性的关怀和对人的尊严的尊重。

  在荷兰,一辆新自行车的价格从150欧元到几千欧元不等,令人咋舌。我想,若按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比较优势国际贸易理论,中国的自行车当大有出口之市场,不过在设计环节方面得有更多人性化的创新,才能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在莱顿留学须知里有一条特别警示,如果被发现购买非法黑车,除没收车辆外,还将被课以极高的罚款,并且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直接影响你的信用等级。这样的不良记录会让你在办理银行贷款、乘车优惠、博物馆优惠卡等方面都丧失资格。所以,你在正规的二手自行车车行购车,老板一定会仔细给你签发发票,作出标识。

  在莱顿,你会发现每一条公路旁边都必然有一条红色的自行车车道。行人、汽车、自行车各行其道。不过,你若以为荷兰的交通法规会规定机动车对自行车和行人的严格责任(严格责任是一种不以存在过错为要件的责任形态,其不要求行为主观上有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后果,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心理状态,都要对此结果承担责任),这就是一种误解了。我在莱顿就经历了一起不大不小的交通事故,让我有机会体会其中百味。

  从我居住的公寓去莱顿大学图书馆的一条捷径要经过一个T字型路口,那天在朋友的推荐下,我尝试着走走这条捷径。奇怪的是,交通路口的指示灯一直为黄灯闪烁,按照我在中国学习交规时的经验,我认为这是可以通行的标识,机动车应当礼让行人。由于要左转穿越马路,我就只注意右侧对面马路的车辆,交通事故就在此时发生了,一辆出租车从左侧将我撞倒。出租车司机马上打电话通知了交警,随后又呼叫了救护车。

  我被初步认定为交通违规,因为荷兰的黄灯闪烁不是交通指示信号,而是交通灯故障,此种情形下应该遵从路面交通标识,我所处道路为倒三角符号指向,应该礼让直行方向。我再三向莱顿的交警陈述,我只是一名初来乍到的外国访问学者,并不熟悉交通规则,且我的注意力根本没有顾及地面交通标志,我被撞倒之处正是斑马线内。由于我是外国人,莱顿交警并无直接处理此案的权力,他只是客观地记录了我的陈述,案件随后被移至海牙警察局。海牙警察局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裁定我承担全部交通责任。

  随后收到若干账单的心情让我至今难忘。一封来自救护车公司的账单中列明我使用救护车的费用为800欧元,一封来自医院的账单列明两百多欧元医疗费用,一封来自出租车公司的账单中我需要支付2000欧元维修那辆将我撞倒的奔驰出租车。天呀!我被汽车撞倒,竟然面临三千多欧元的花费。幸运的是,惠更斯奖学金帮我投保了访学期间的各项保险,我只需将我的保单号告知对方并通知保险公司,我既不需要先支付赔偿,也无需随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一切都由保险公司负责清算。

  几天后,我收到一封来自海牙警察局的罚单,缴纳交通违规罚款60欧元。在罚单的最后一句,赫然有这样一句“若不及时缴纳罚款,案件将自动转移至莱顿地区法院,并不排除法院作出高于上述罚款金额的裁决”。显然,这是一起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行政处罚可以暂不执行,案件将直接移送给法院裁决。此外,法院可能作出更高额度的罚款,这是否意味着违背了“上诉不加刑”的信条?我的指导教授向我解释说,对于这类案件,如果进入到法院诉讼,将进行漫长的诉讼程序,短则三个月,长则一年,浪费司法资源、加大诉讼成本。因此,在这类行政罚款案件中不排除更高罚款的可能性。我认为海牙警察局完全采用书面诉讼并未听取我本人的陈述并不合理,本想亲身经历荷兰之司法程序,又因考虑到若诉讼漫长,访学期满可能有未决讼案而不得离境,故此作罢。(吴用)

  (编辑: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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