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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社会福利保障

  文章摘要:今天,德国的社会福利费用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已占到30%以上,1995年,德国的全部社会福利费用达一万一千多亿马克。

  德国是西方国家中建立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最早的国家。德国的社会福利保障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当时德国的矿工们筹建了一个集体金库,用以资助遇难或贫困的成员。到19世纪时,随着工业的迅猛发展,产业工人的人数剧增,工人们微不足道的工资收入使他们一日三餐都难以维持,如遇疾病和工伤事故则家徒四壁。他们所处的这种无保护的地位,加之恶劣的工作条件,使工人运动迅猛发展,罢工浪潮一浪高过一浪。这一社会问题震惊了德国朝野,1883年俾斯麦政府通过了《医疗保险法》,1884年颁布了《事故保险法》,1889年又出台了《伤残保险和养老保险法》。

  俾斯麦最初开始的社会福利法,并非是出于为工人谋取平等权利和人道主义的信念,他的政治目的在于给方兴未艾的工人运动釜底抽薪,是维护社会安定的一种政治策略。但正是这一成问题的动机,最终导致了持久的和有支持力的社会福利制度。抚今追昔,人们不能不承认,俾斯麦政府的这一系列立法为现代工业国家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奠定了基础。1911年德国上述各项保险一并归入帝国保险法,并开始为死难者家属发放孤寡抚恤金,伤残与老年保险的范围也扩大到全体职员。1927年又产生了失业保险,1938年手工业者被接纳入法定的社会福利保险体系之内,1957年又建立了农民的法定老年补助。此后,各保险法又经历了数次改革,得到了不断善。1944年联邦德国又颁布了护理保险法,并于1995年1月1日生效。至此,建立了今日德国较为完善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而这一体系的建立也正是德国作为民主的、社会福利的联邦制国家的要求。

  今天,德国的社会福利费用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已占到30%以上,1995年,德国的全部社会福利费用达一万一千多亿马克。

  1.医疗保险

  在联邦德国几乎所有的公民都参加医疗保险,他们包括职工及其家属子女、退休人员、失业者、大学生、农民等。职工按不同的职业参加不同保险公司的社会医疗保险。保险费用由职工和雇主各付一半,它以每个职工的毛收入为基数计算,约占职工总收入的13.2%.职工一旦生病,可到与其保险公司挂钩的医院或开业医生处看病。保险公司负责支付医生的治疗费用(包括药品、药物和辅助工具及住院医疗费用等)。如属必要的疗养,也由保险公司完全或部分支付疗养费用。除此之外,医疗费用还包括生育补助、家庭补助以及病人家庭护理。职工享有病假工资,病假在6周内,由雇主发给全部工资,此外,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相当于基本工资80%的病休补贴,但最长不得超过78周,超过78周者,则领取社会救济金。

  联邦德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实行“社会共济”原则,每个人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只与其经济能力挂钩,而与其年龄、性别及健康状况无关。这一“社会共济”原则还体现在投保人的配偶和子女的免费医疗保险上,即单身投保人与养家带口的投保人如果收入相等,那么他们所交纳的医疗保险费也相等,但后者却是全家受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