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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经济担保书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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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驻华大使馆

  谁需要经济担保书?

  无需经济担保书的:

  如签证申请人自己承担逗留期间的费用和往返旅费并能在申请签证时证明自己的经济能力。在此情况下,有德国邀请人的不拘形式的书面邀请即可。

  如签证申请人是德国公民的配偶。在此情况下有不拘形式的书面邀请、结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德国配偶的护照复印件即可。

  其余各种情况,您都可以在德国大使馆领事处在面谈时和在提交下列材料的情况下(根据居留法第66条至68条)办理经济担保书:

  经济担保人的有效护照(原件)

  长住地在德国大使馆辖区的证明(例如通过您的德国旅行护照内所填写的居住地或者提交中国派出所的登记证明)

  有效的中国居留许可(外国人居留证)。如您所持的中国签证居留期限不超过90天,只能视为在华临时逗留。这种情况不能在德国大使馆办理经济担保书。

  被担保人的护照复印件

  您的经济能力/经济实力证明。这方面包括例如最近3个月的工资收入帐单、工作合同、最近3个月的定期收入证明,特别是能反映您经济实力的现有帐户摘录。

  所有证明请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如只能提交一份证明(例如只有工作合同)往往不足以证明您的经济能力。提交雇主证明时请注意,证明上的证明出具人必须让人看得清楚。办理经济担保书的费用为25欧元,用人民币现金支付(约260元)。您可于每个工作日的8:00至11:30 到本馆领事部(北门,9号窗口)办理。不事先预约时间。请注意本馆在其网页上公布的最新办公时间。

  经济担保书的范围

  该担保包括偿付所有公共资金。这些资金用于支付生活费包括住房和生病时的医疗和护理费用,如衣、食、住(私人处或者旅馆)的费用以及看病、药品、住院和疗养所或者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凡是基于法律要求的花费都要偿付,这一点不同于基于购买偿付的花费。因此建议办理一份

  医疗保险。

  担保人在被担保人生病时还须偿付医疗保险公司不承担的费用以及超出医疗保险数额的部分。该担保也包括可能发生的根据居留法第66条和67条规定的强制出境费用。这类遣返费用包括例如旅费(机票和/或者其他运输费用),也许还有陪同的安全人员的费用以及驱逐前的拘留费用。

  担保责任期限

  由担保书产生的担保责任不受该逗留名义下入境后整个居留期限的影响,可延伸到可能的非法居留期。一般情况下担保责任随预计的整个居留期的结束而结束或者当原居留目的被另一居留目的所替代并为此获得新的居留名义时结束。

  可执行性

  可以通过强制执行途径索回所花费的公共资金。

  虚假或不完整说明的法律后果

  虚假或不完整的说明会受到惩罚和最高三年的监禁或罚款(请看居留法第95条)。根据居留条例第69条第2款第2点h,您的数据将会被储存。

  

(编辑:Lin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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