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劳动法原则上通过立法、个人劳动合同以及集体协议进行实施。在德国凯公司、聘用人员之前,重要的是要来了解德国劳动法中的各种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没有标准的合同形式。
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服务合同,劳动合同受民法典(BGB)管辖。合同中可以规定劳动条件、支付薪水的额度、正规的劳动时间、带薪休假的天数等。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在时间上是没有限制的。对时间有限的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在部分时间及期限法(TZBfG)中另有规定。
德国立法保证雇员享有基本的权利。这些权力包括在每周工作5天的基础上享有20天带薪休假的,生病时百分之百继续支付工资或薪金(最多六周)。正常的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等。
劳动法对解决保护同样也做出了规定,尤其是通过劳动法庭的判决具体实施。无论是对雇主还是对雇员,一般的解约期限均为4周,计算日期为每个月的15号或月底。根据雇员在企业服务的期限长短,解约期限还可延长。一般来说,只有在特殊原因基础上才能解除劳动关系。这些原因在解约保护法中已经做出规定。在这方面,德国法律限制得很严,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无限期地解除劳动合同。
劳资集体合同
除了劳动合同和法律规定之外,劳动关系—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可受到集体法律协议(比如劳资集体合同)的影响。劳动合同时在雇员与雇主之间之间签订的,而劳资集体合同则是老子合同伙伴之间的一种协议。他们是以雇主协会或雇主个人为一方,以工会为另一方。劳资集体合同时在劳动法中提出权利要求的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劳资集体合同在劳资集体合同法中作了全面的规定。只要劳资集体合同在时间上、人员上以及事实上可以使用,则其中的规定(例如,合同的内容、劳动关系的缔结和结束以及关于企业的和企业法规的问题)均直接和强制有效(标准效力)。不过,根据劳资合同法保护雇员的精神,劳资标准仅具有单方面的强制效力。对于雇员比劳资标准更有利的契约式约定不受集体劳资合同的影响(有利原则)。同集体劳资合同直接相关的是劳资合同伙伴中的成员,也就是合同涉及的相应雇主或者属于雇主协会成员的雇主以及相应的工会会员。
自由的劳资谈判在德国基本法中做了明确规定。没有国家一级的中介,劳资合同伙伴不得单方面制定合同条款。合同由工会和雇主代表签署,或者由工会和相应的雇主签订。劳资集体合同原则上包含有所付工资的数额、劳动时间、带薪休假的天数以及解约的期限等内容。只要劳资集体合同有效,雇员就不 许以参加罢工的方式寻求合同条款的修改。
德国的雇主团结在行业协会和劳资合同协会里,以期有效地代表他们的利益。作为上级协会,德国雇主协会联邦联合会(BDA)在联邦一级代表企业经济的社会政策利益。联邦一级共有53个行业协会和14个州级联合会,它们共代表1000多个法律上和经济上独立的雇主协会。
工会负责代表雇员的利益。工会同雇主们谈判劳资集体合同。此外,工会还支持员工们成立企业管理委员会,在企业发生冲突时支持员工,并在同雇主发生争执时代表员工的利益。德国工会联合会(DGB)是工会的最高组织。
共同决定权
雇员代表通过参加企业管理法(BetrVG)对雇主和雇员在企业内容进行合作做出了规定。至少聘有5名雇员的企业可以选举一个企业管理委员会。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规模视雇员人数而定。企业管理委员会在某些社会、人员以及经济问题上享有共同发言权,此外还享有参与人事决定的权利。